《肇庆市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若干政策》出台
5年内建成市图书馆等5大工程
每一年对宣扬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不低于财力的1;2006年至2010年,重点建设市图书馆、市博物馆、市大众艺术馆等5大工程;每一年拨出专项经费嘉奖优秀社科理论成果和文学艺术创作成果等……日前,市府办发出[2006]36号文,印发《肇庆市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加快我市发展文化产业的若干政策。 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鼓励社会对文化公益事业的捐赠,继续落实国家发展农村电影事业2131工程的有关经济政策。对符合规定的出版物、县(含县级市)和县以下的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按税收政策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增加对宣扬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各级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应逐年有所增加,每一年的经费不低于当地财政可支配财力的1。 继续鼓励社会各界和海外人士捐款,多方筹资,建设重点文化工程。2006年至2010年,建设文化名市工作将重点建设完善5项工程:市图书馆、市博物馆、市大众艺术馆、市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有线数字电视工程(由广播电视台自筹资金建设),市财政每一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文化名市重点工程建设。捐赠款物累计超500万元的,授与荣誉市民称号。同时,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的,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之内的部份,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所得额30的部份,可在其应纳税额中扣除。 从2006年至2010年,每一年嘉奖一批社科和文艺先进。每一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嘉奖优秀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成果、文学艺术创作成果和拔尖文化人材和用于扶持相对落后地区的文化事业和重要媒体、重大宣扬文化项目、白癜风的医院重点艺术团体、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发展。 政府创办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不得侵占或挪作他用。非文化文物部门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展开旅游项目,每一年收入所得的10以上景区景点收入,缴入当地财政专户,由当地财政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用于安排本地区景区的文物保护维修,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和改良对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对民族文化贸易和民族文化用品生产企业给予政策规定的利率优惠。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拓展合适文化产业发展特点的贷款融资方式和相干的保险服务。允许文化企业用各种无形资产作抵押获得贷款。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个人依法发起组建各类文化投资公司。 大力支持报业、广播电视业、印刷和电子出版业企业的集团化发展。不断增强其影响力,并给予享受规定的各项企业发展贴息资金政策。 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对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房产、建筑物依法进行经营、租赁、转让。所得收益除由财政部门核定应上缴财政的部份外,可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单位的,市财政给予政策性支持。实行事业和产业并存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考核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继续以划拨专项事业经费的方式予以扶持;以文化产业为主业的,继续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媒体实行宣扬业务和经营业务分开的,可以事业法人作为投资者创办企业(按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并参与经营管理。其宣扬业务继续享受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其经营性业务转制成立企业后,可吸收国内社会资金进行股份制改造。经营性业务的经营收入每一年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扶持宣扬业务。 进一步放开文化产业领域,鼓励民营、外资等企业投资文化产业。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进入以下领域:文化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北京治疗白癜风最好医院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包装装璜印刷品印刷等,和民营企业投资的其他文化产业项目和建设的文化场馆。对各类外资投资建设的文化产业项目和营利性文化场馆,实行国民待遇。